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工作人员招聘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第三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核准。
第五条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执行。
第六条 基金会所聘人员需提交简历表、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聘用人员审批表,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发出拟录用通知,进入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基金会与录用人员签署聘用协议书。
第七条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 理
第九条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一条 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三条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通过后,在年度理事会上给予表彰。
第十四条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假 期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其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六条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原则上为零薪酬,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与受聘人协商,并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第十九条 拟聘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 险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