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投资和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用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产管理主要包括流动资产、投资资产、固定资产和资产处置管理等。流动资产是指基金会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投资资产是指本基金会用于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形成的资产;固定资产是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资产处置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 本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合法、谨慎、安全、有效。
第四条 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对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
第二章 资产管理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决策职责;秘书处对资产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履行以下决策职责:
1. 制定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2. 决定重大投资活动;
3. 制定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
4. 检查、监督秘书处的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5. 其他有关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秘书处对理事会负责,对资产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 执行理事会制定的投资战略、具体规定及其他有关决议;
2. 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和资产处置计划,负责相关投资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
3. 负责对所投资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4. 负责资产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定期向理事会报告;
5. 完成理事会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基金会资产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和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资产交易行为。
第九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1.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现金是指存放在财务部门,由出纳人员保管的库存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基金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现金的收付。本基金会暂不使用现金收支。银行存款是指存放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不属于现金结算范围的款项支付应全部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本基金会全部业务通过网银支付。
2.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制约和监督。开通专人专用证书U盾两个。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授权与流程进行操作,至少由两人操作才能完成支付业务。
3.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进行应付及预收款项的对账和清理。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1. 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核算、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2. 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3. 基金会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发现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根据情况责成相关人予以部分或全部赔偿损失,报废及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4.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任意调拨;
5.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资产的处置实行“集体审查、分级批准、上报备案”的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制衡机制。
第十二条 秘书处负责资产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资产损失在万元(包含万元)以下项目的资产处置方案报理事会进行合规性审查,签署理事会审批意见。
第四章 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所有资产管理以及处置方案应报理事会备案。
第十五条 理事会对资产管理和处置审批的事项,按照基金会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对手续不完备的投资项目或资产处置,由最终审批人员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辞退;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根据理事会规定进行赔偿;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投资或处置资产;
2. 以本基金会资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3. 玩忽职守;
4. 泄露资产秘密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会信誉的行为;
5. 其他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不追究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制订,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理事会。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