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安全工作管理和应急预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安全工作,保障基金会及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日常工作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是责任制的落实、安全工作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并监督执行等。

第二章 安全工作的责任体系和保障措施

第三条 理事长是基金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秘书长对基金会安全工作负总责,基金会成员对本职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基金会的办公地点设于乐清中学(以下简称"学校")校园内部,因此基金会成员应认真学习学校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自觉遵守和执行学校安全工作的相关制度,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护能力。

第五条 办公场所的消防安全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配齐办公场所的消防设施。办公场所不得私拆乱接电路,严格使用明火。应始终保证办公场所防火疏散通道的畅通。

第六条 做好基金会的财务安全工作。基金会成员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严格履行财务手续,遵守财务审批制度,保证捐赠资金、财产和物资安全、合理地使用。财务人员更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不设小金库,不挪用公款,实行财务透明、公开的原则。要保证各种财务凭证的安全保管。要做到勤俭廉洁奉公。

第七条 做好基金会财产保管的安全工作。基金会财产保管人员对捐赠物资和基金会的财产要及时登记入册,落实保管责任。物品借、还要办理借、还物登记手续,对逾时未

还的物品,应负责追还。定期、及时清点财产,对损坏、报废的财产要及时处理并做好登记报损手续。

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基金会应当配合学校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诸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制定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

第九条 组建以秘书长为总负责的应急组织机构,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做好预防与应急工作。

第十条 应急处置程序:

1. 接警与通知:突发事件发生后,任何在场人员必须立即向秘书长报告所发生的事件情况,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程度、危害性,秘书长在基本掌握事件情况

后,根据需要采取应对措施。

2. 施救与求助:突发事件发生后,基金会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赶到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同时根据事件性质向公安、交警、消防、卫生防疫、交通管理等部门紧急求援,使危害情况得以较快控制。根据先重后轻的原则,对受伤人员及时进行处置和救治。

3. 报告与通报: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概况以及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个下一步打算等。事件情况必须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4. 保护与维稳: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对事件现场实行严格的保护,特别是重特大事件。防止有关的残骸、物品、文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人员、防止事件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同时维持秩序,疏散人员,监控险情,关注事态发展,做好安抚处理工作,稳定受伤人员情绪,将影响减轻到最小。

5. 事件调查: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件处理及调查工作,查明原因,详细、完整记录事件过程,统计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制度、政策、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

第四章 安全意识的提高和安全责任的落实

第十一条 在日常工作中,基金会成员要重视安全问题,注意学习安全应急知识,提高应急意识,定期检查、维护好安全应急设施。

第十二条 安全事件发生后,对因违反制度,不履行职责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人员,应根据事实,分清责任,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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