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信息公开,提高基金会的透明度,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发展,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网站、媒体、内部刊物等方式向捐赠人、受助人以及社会公布。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披露应该公开的信息,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四条 公开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开,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所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将主动公开:

(一)机构信息,包括基金会组织架构、理事会成员情况、监事成员情况、基金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二)基金会联系方式;

(三)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基金会年度审计报告;

(五)基金会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六)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

()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八)上述信息有重大变更的,基金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

(二)属于商业秘密;

(三)属于个人隐私;

(四)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

(五)阶段性信息:尚未确定捐赠的交流和谈判信息等;

(六)内部工作信息:内部通讯、个人建议等;

(七)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七条 每年向民政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除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外,还应当置备于本基金会,接受捐赠人的查询。

第八条 通过募捐以及为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接受的公益捐赠,在取得捐赠收入后定期在本基金会相关的网站和其他媒体上公布详细的收入和支出明细。

第九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第十条 基金会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发布途径

第十一条 建立完善官方平台,并在官方平台上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

第十二条 在乐清中学各宣传平台、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以及其他主流媒体(电视、广播、报刊)上公布本基金会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综合其他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移动传媒、网络媒体、博客微博、电子邮件、手机、固定电话、展板、出版物和专题活动等。

第十四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应当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工作中产生的信息进行有效管理。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对基金会公开信息的统一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承担基金会所有信息制作和公布并汇总存档,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书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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