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监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完善本基金会的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依据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5监事组成其中一名监事为监事长。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同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条 监事会(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事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依照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聘请专业机构对本基金会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并出具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有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税务会计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

六)根据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监督权。

条 监事会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至少有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加。监事会议事表决时,需过半数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二)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需要到会监事超半数(含)通过才能生效,当场由出席监事审阅决议(或会议纪要),并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三)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条 本基金会为监事提供在本基金会工作的必要费用,包括办公费、调研费、差旅费等。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基金会的行政办公支出。

监事不得从本基金会取报酬。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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