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规定,按照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开展公益慈善活动,适应现代社会的需求,助推乐清市的教育发展,培养更多优秀人才”的宗旨,为规范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批、执行、回访等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范围

1. 奖教、奖学项目

2. 助教、助学项目;

3. 助力专业发展、学科建设项目;

4. 支持学校建设、建造、更新教学和科研设施项目;

5. 支持学校人才引进和学术交流、培训项目;

6. 本基金会认定的其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项目;

7. 本基金会认定的面向社会的扶贫、助学项目。

第二条 资助方式

对批准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物品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 需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由被捐助方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项目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签报表》(请见附件1),提交项目部负责人审核。

2. 如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本会项目部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的符合本会资助范围的项目,可由项目部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提交项目建议书,报项目部负责人审核。

3. 申请的慈善公益项目项目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理事会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议事决策制度》的要求通过后,由理事长签批。

4. 本会定期通过乐清中学的相关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项目管理

1. 根据项目执行需要,本会可与被捐助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约定程序实施项目。

2. 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派专人监管人)跟进监督,如项目需要,项目部可派出项目组含监管负责人及若干人组成)驻点监督填写《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进展情况反馈表》(附件2

3. 项目部在本会捐赠的慈善公益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项目回访过程中应采访若干名被捐助方代表利益相关方代表,回访结束后,需填写《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项目总结(回访报告》(请见附件3)。

4. 由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在实施、后期使用以及对外宣传过程中,应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2021116日起执行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116


附件1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建议书签报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提交人

提交时间

摘要

审批

项目部负责人签批:

签名:

日期:

理事长签批:

签名:

日期:

附件2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进展情况反馈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监管人(监管负责人)

填报日期

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进展情况

附件3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项目总结(回访)报告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执行期限: ~

项目实施方: (盖章)

联系人: 电话:

完成时间:


一、项目执行情况(在相应空格处打”)

按计划完成

延期

申请撤消

其他

项目总结:


二、回访记录

1. 受益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2. 受益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3. 受益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4. 其他相关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5. 其他相关方代表: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

6. 其他相关方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