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对工作人员招聘任用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人力资源,激发进取精神,增强内部活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根据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政策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聘 用

 本基金会专职兼职工作人员,实行聘用制。

条 工作人员的聘用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察、择优录用、能力与岗位要求匹配的原则

 基金会各部门根据工作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提出用人计划,报秘书处办公会议核准

 工作人员聘用采取内部调配和外部招聘相结合聘用程序、内容依秘书处办公会议决议执行。

 基金会聘人员需提交简历表、学历证明、资历证明等材料。经过考试、面试合格后填写人员审批表经秘书处办公会议审查通过后,发出拟录用通知,进入三个月的试用,试用期满合格者,方可正式聘用基金会与录用人员签署聘用协议书。

 试用期内表现不能胜任该岗位工作的,基金会可以随时终止试用,并按实际工作日发给试用人员试用期的基本工资。

 工作人员一经正式聘用,应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三章 管 理

 基金会所有工作人员均应遵守基金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1.恪尽职守,服从领导,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

2.维护基金会名誉,坚决与任何有损基金会名誉的行为作斗争。

3.不得私自经营与基金会类似的和职务有关的业务。

4.加强自身品德修养,不得收受与基金会业务有关人员的馈赠、贿赂或向其挪借款项。

5.保守基金会的机密,不得假借基金会名义招摇撞骗。

6.准时上下班,对承办工作争取时效,不拖延不积压,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 实行考核制度。考核为年终考核,考核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查。内容包括遵纪守法、出勤率、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精神等。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以此结果作为对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 参与考核人员应严守秘密,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否则,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 对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通过后,在年度理事会上给予表彰

第十 奖惩实施除有特殊功过者应及时进行奖惩外,一般在年终考核基础上进行。

第六章 假 期

第十 工作人员享受国家法定休假日,并按规定支付休假日薪金及津贴。

第十 基金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事业单位的工作规范执行各种假期的规定。

第七章 工资福利

第十 工作人员的工资制度及各项福利补贴,原则上为零薪酬,如有特殊情况,可由基金会秘书处与受聘人协商,并报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住房公积金补助。

十九 拟聘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执行试用期工资标准,试用期满后,执行聘用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章 保 险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因公致残或死亡者依劳动保险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 工作人员一律参加劳动保险,除依法享受各项权利及应得的各种给付外,不得再向基金会要求额外赔偿或补助。

第二十 工作人员享受失业、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由基金会和按规定缴纳保险金,参加社会统筹,按实际工资额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 本制度由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制度经由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