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印章和法人证书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管理制度,加强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基金会印章(以下简称“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和证书的安全,维护基金会的合法利益,根据《基金会登记管理条例》和《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由基金会秘书处全面负责印章和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印章和证书的保管及登记

第三条 印章包括基金会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基金会公章和证书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保管使用,基金会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由基金会出纳保管使用。

第四条 印章和证书管理人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认真管理印章和证书。印章和证书要保持清洁,以确保用印和用证质量。

第五条 印章和证书保管人员如因病、因事外出,由保管人员申请,经秘书长批准,指定专人代管。存放印章和法人证书的处所必须加锁,不得将印章和证书随意乱放或存放处不加锁,平日随用随锁,假日加封。

第六条 任何人员需使用基金会印章须按要求填写《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使用人负责登记包括使用时间、事由和盖印文件概要、使用人姓名等内容。盖印文件需留本存档备查(复印件)。

第三章 印章和法人证书的审批和使用

第七条 一般事项用印由秘书长进行审批,符合本办法规定方可用印;重要事项需经由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凡以基金会名义行文、发函,须加盖基金会公章,凭签发人的签字用印。

第九条 凡签署具有法律责任的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处统一核稿、理事会认可后,方可办理领导签批手续,加盖基金会公章。

第十条 不准在空白凭证上盖印,特殊情况需经理事长特别批准,并编号登记,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印章和法人证书原则上不准携带外出。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和法人证书带出使用的,由使用人填写《登记表》,说明原因,经基金会负责人批准后携带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和证书保管人员应核对需盖印文件的内容及使用事由等与《登记表》填写的情况是否相符,经核对无误后按要求盖印。盖印要端正、清晰,用印后的留存材料要编号整理,归卷备查。有考查价值的,在年终整理立卷时归档保存。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印章和证书保管人员必须明确职责,妥善保管印章和证书,保证印章和证书的绝对安全和正确使用,如有遗失或被盗用,必须及时向基金会领导报告,所产生的不良后果或法律责任,印章与证书保管人员应受到追责。

第十四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使用印章和证书,防止滥用和被盗用。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委托他人代管代用;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印章和证书管理使用规定的人员,有关领导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由基金会对违纪者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基金会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202078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印章和法人登记证书使用登记表

码: (大写)

序号

使用

类别

使用事由或盖印文件概要

数量

使用人姓名

审批领导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