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议事决策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会议决定下列重大事项:

(一)审议通过基金会章程,包括章程修正案;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名誉理事长的聘任;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六)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十)决定基金会的成立、合并或终止;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如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则必须按提议召开。必要时,也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网上征求理事意见,决定有关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如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可由理事长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或由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的代表召集。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集体决定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理事单位代表)出席方能举行;理事会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下列重要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方可有效。

  (一)章程的修正;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捐赠、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成立、合并。

第八条 理事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监事长、监事;

(二)名誉理事长;

(三)副秘书长、专职工作人员;

(四)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由理事长或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举行的5日前,由基金会工作人员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十条 参加会议的理事及列席人员应遵守以下会议规定:

(一)出、列席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提前安排好工作,以便出席和列席会议;

(二)出、列席会议的人员因事因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秘书处请假,并经秘书处报理事长批准;

(三)出、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迟到早退,并应全程参加会议。每次理事会议后,由秘书处通报会议出席、列席情况。

第十一条 每次理事会会议均应有会议记录。凡属形成决议的事项,应当场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文本,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秘书处负责办理,抓好落实。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乐清市乐中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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