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 江 省 教 育 厅 文 件 浙教考〔2014〕129号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 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 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相关要求和《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浙政发〔2014〕37号)精神,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11月7日 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为适应深化高中课程改革和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需要,根据教育部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考”)相关要求精神,并与《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相衔接,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素质教育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切实认真学习国家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坚持高中全面深化课改方向,促进高中教育特色化多样化发展。坚持提供多次选择机会,促进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考试压力。 二、考试科目 1. 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通用技术)、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其中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外语参加全国考试,其余科目实行全省统一考试。 2. 考试范围:除外语外,其余科目只考必修内容。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标准”,规定各科考试具体范围和要求。外语“一考两用”,考试范围和要求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成绩既用于评定学业水平等级又用于高考。 三、考试实施 1. 报考对象:普通高中在校生均须参加所有科目的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各科考试,每科至多报考2次。相关科目考生2次考试均不合格的可增加1次考试机会。 2. 报名方式:实行网上报名,考生的报考信息,高中在校学生由学籍所在学校负责审核,考生签名确认;社会人员到当地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现场确认。 3. 考试形式:考试采用笔试,外语含听力考试,技术及外语科目待条件具备时实行机考。 4. 考试时间:语文、数学各80分钟,外语12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各60分钟。 5. 日程安排:考试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进行。4月开考除外语以外科目,10月开考全部科目,外语另一次考试安排在6月统一高考期间进行。 各科考试日程安排:
注:4月考试不设外语科目。 6. 考点设置:考试统一安排在标准化高考考点进行,一个考点同一科次考试使用的考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个,考生安排需来自不同学校,考场由省教育考试院随机编排。特殊情况需另设考点的,须报经省教育考试院批准。 四、成绩评定 1. 卷面分值:语文、数学各100分,外语150分,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各70分。 2. 评卷组织:评卷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 3. 成绩呈现:高中学考成绩采用等级制,设A、B、C、D、E 5个等级,E 为不合格。以卷面得分为依据, A、B、C等按15%、30%、30%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E等比例不超过5%。经批准设立的内高班、内职班学生成绩等级单独划定。考生成绩等级提供给考生所在学校,考生可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自行查询。 4. 等级认定:由外省转入、赴境外学习交流后回校、应征入伍、被大学提前录取的普通高中学生,未参加考试科目需认定成绩等级的,按我厅有关文件执行。 五、其他事项 1. 违规处理:高中学考违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2. 报考费用:外语科目执行高考收费标准,其余科目执行高中学考收费标准。 3. 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15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其中外语科目2016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普通高中2013级及之前的在校生仍按原办法参加考试。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2014级的学生,其已获得的高中学考成绩等级有效。 4.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选考科目考试 实施办法 根据《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浙江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高考与高中学考相结合,增强高考与高中学习的关联度,有效分散和缓解学生的考试压力。坚持自主选择,促进学生在共同基础上的个性发展。坚持统筹兼顾,促进高中改进教学和高校科学选拔学生。坚持科学规范,确保考试公平公正。 二、考试 1. 选考科目。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技术(含信息技术和通用技术)。 2. 考试内容。 各科在学考“必考题”基础上增加“加试题”,“加试题”考试内容为高中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内容。具体考试范围和要求由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国家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浙江省普通高中学科教学指导意见制定。 3. 考试对象。 参加普通高考招生的高中在校生和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社会人员。 4. 报考办法。 实行网上报名。每生限选考3门,选考科目在首次报考该科目时确定。每科最多报考2次。成绩2年有效。 5. 考试时间。 一年安排两次,分别在4月和10月与高中学考同期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在同科目高中学考基础上各加长30分钟,各为90分钟。 各科考试日程安排:
6. 考点设置。 统一设置在标准化考点,同考点的选考与学考分设考场。 三、成绩 1. 成绩呈现。 考生各科成绩按等级赋分,以当次高中学考合格成绩为赋分前提,高中学考不合格不赋分,起点赋分40分,满分100分,共分21个等级,每个等级分差为3分。 具体等级比例和赋分值:
2. 等级划定。 以各科“必考题70分+加试题30分”卷面得分为依据,按最接近的累计比例划定等级,其中第21等级比例不超过1%。 3. 成绩使用。 符合高考报考条件的考生,在有效期内自主确定所选科目的一次成绩记入高考总成绩。 考生成绩由本人通过浙江省教育考试网查询。 四、其他 考试组织管理按高考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报考费执行主管部门核定的高考收费标准。 本办法自2014年秋季入学的高中学生开始施行,2015年10月进行首次考试。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抄送:各市、县(市、区)教育考试院(考试中心、招生办)。 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印发 |